费良勇
1989 年春夏之交,由高校学生发起的民主运动在北京和中国各地风起云涌。以邓小平为首的专制顽固派决定调集5万正规军配合武警和警察在北京实行戒严和武力清场。第38集团军军长徐勤先将军拒绝执行戒严命令,并因此被免职、逮捕和判刑。他的行为长期以来被视为“良知之举”。随着历史资料逐渐公开,尤其是北京军区军事法院1990年3日17日秘密审判徐勤先的6小时完整视频的披露,人们得以从更清晰的角度理解他抗命的真实理由。
如果从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刑法的视角观察,此案更具有示范意义:
徐勤先的行为与《纽伦堡原则》中上级命令不构成免责、尊重生命权、禁止屠杀平民等核心准则高度一致;而武力镇压决定本身,则涉及典型的反人类罪法律要素。
换言之,这是真实历史典范:一位职业军人如何在非法命令面前作出正义选择?

徐勤先将军
一、徐勤先拒绝执行戒严令的主要原因
从审判录像与证词可知,徐勤先的抗命理由十分清晰,且完全符合当代军事伦理与国际人权法规范。
- 他已直接观察到民众的和平诉求
戒严前在北京三次执行任务后,他明确知道:1.运动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2.学生与市民手无寸铁;政治诉求集中于反腐败、反官倒、要求法治和对话。这属于典型的非暴力集会自由(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范畴。
(2)政府未充分采用政治手段解决问题
徐勤先判断:既然政治谈判对话可以降低紧张情势,则武力介入并非必要。他指出:
“这是个群众性的政治事件,应当用政治办法解决。”
这与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基本原则》(1990)完全一致:
武力只能作为最后手段,且必须符合比例性与必要性原则。
(3)他预见武力清场必然造成大规模伤亡
他提出最关键的问题:“好人与坏人混在一起,军队和老百姓混在一起,怎么执行?打谁?”
这正触及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区分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禁止无差别攻击平民。
(4)他认定执行该任务将构成历史罪责
徐勤先承认自己有担忧,执行戒严令可能立功,也可能成为历史罪人。他认为这么大的行动要经得起历史检验。这与《纽伦堡原则》第 IV 条精神高度一致:“上级命令不能为明显非法的行为开脱责任。”
因此,从国际法角度看,他的选择并非“违纪”,而是合法抵制非法命令。
二、从国际人权法看徐勤先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国际法对军人“拒绝非法命令”的权利与义务已有成熟体系。
- 《纽伦堡原则》确立了“个人责任优先于国家命令”
1946–1950 年确立的六大原则包含:上级命令不能成为实施反人类罪的辩护;杀戮平民属于严重国际罪行,个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徐勤先拒绝执行武力清场,正是避免成为反人类罪的共谋者或实行者。从国际刑法角度,这是法律上的正确行为。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生命权与和平集会自由
该公约第6条:生命权不可非法剥夺;第21条:和平集会受保护。即便宣布紧急状态,也不得使用不成比例的暴力。若军队以坦克机枪对付学生,则将构成严重侵犯生命权(arbitrary deprivation of life),严重侵犯和平集会自由。
因此,拒绝参与此类行动本身就是维护人权。
- 军人伦理要求拒绝实施明显非法的命令
国际通例要求军人:服从合法命令;不服从非法命令;尤其应拒绝对平民实施无差别武力。
徐勤先的决定高度契合现代“军队国家化”原则:军队效忠国家与人民,而非政党或个人。他拒绝效忠独裁者邓小平镇压人民,是秉持军人伦理和良知的体现。
三、从中国宪法与国际法视角看:邓小平的戒严命令是完全非法的
- 中国宪法规定,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年宪法第 67 条第 12 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省级区域进入紧急状态。”既然戒严令未按此程序发布,那么就存在程序性违宪(procedural unconstitutionality)。在国际法语境下,任何由违宪程序产生的命令,其合法性均可被质疑。
- 武力清场违反国际人权法的必要性与比例性原则
国际法禁止国家以不必要或不相称的武力对付平民。若派遣野战军使用坦克、机枪等自动火器来应对非武装集会,则明显违背比例性原则(Proportionality)和必要性原则(Necessity)。这构成“任意剥夺生命”(arbitrary deprivation of life),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 若造成大规模平民死亡,则犯下了反人类罪。
依据《纽伦堡原则》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反人类罪包括:对平民进行系统性或有计划的杀戮与迫害。是否构成反人类罪,由法院裁定。从国际法标准看,动用大规模武力,针对手无寸铁的平民,在非战争时期造成大量死伤,这些都是“需进一步司法审查”的犯罪事实。
四、德国统一后对东德人权侵犯的追责机制
德国统一后的司法实践为转型国家提供重要借鉴:
- 边境射杀案:明确“命令不能免罪”
德国联邦法院(BGH)裁定:任何射杀逃亡平民的行为均属非法;上级命令不构成免责;普通士兵可减责但不免罪;制度设计者与下达命令者负主要责任。
这一司法经验说明,现代国家明确区分“合法命令”与“明显非法命令”。
- 前东德领导人克伦茨受审:国家领导人也需为侵犯人权负责
法院裁定:国家主席、部长、政治局成员都不能以“国家行为”免责;反人权行为必须追责;受害者的尊严必须得到法律确认。
这同样体现《纽伦堡原则》精髓。
五、从国际人权法立场审视徐勤先的道义
根据《纽伦堡原则》《罗马规约》《日内瓦法》《执法人员武力原则》等国际规范,徐勤先拒绝执行明显非法的命令,属于合法的“不服从非法命令”。他维护了生命权、人道主义原则、军队国家化理念、宪法秩序和军人伦理底线。
他证明,在极端政治压力下,个人依然能以国际人权法原则作出正确选择。
- 如果1989年遵循国际人权法原则,中国发展更好
如果没有六四大屠杀:国际制裁与科技封锁可能避免;政治改革与法治建设可能加速;监督机制可能发展而遏制大规模腐败;军队国家化与党政分离可能逐步实现;中国可能走类似韩国和台湾的渐进式民主化道路;社会信任不被撕裂,改革基础更稳固。
国际人权法尊重生命,禁止屠杀平民的底线原则,可能成为中国持续发展的法治基础。
七、按照国际人权法衡量,徐勤先是军人伦理典范
从国际法角度看,徐勤先代表的不是政治立场,而是一位职业军人在非法命令面前选择维护法律与人性的勇气。他的言行体现了军队国家化的现代理念;军队应忠于国家与人民,而非政党;军事力量不可用于镇压平民;维护宪法程序的重要性;拒绝执行明显非法命令的合法性。
徐勤先不仅是中国军史的英雄人物,也是符合国际人权法标准的军人典范。
八、结语
徐勤先的行为与其说是“政治抗命”,不如说是一个军人面对非法命令时,为了生命权、宪法原则与国际人权法底线所作出的正义选择。在国际法的框架下,他的行动具有清晰的合法性、道义性与历史意义。在任何尊重人权与法治的体系中,这样的行为都会被理解为抵制反人类罪,维护人类尊严的勇敢举动。
2025年12月12日 写于纽伦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