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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袖+导师=精神强奸犯+教唆犯+反人类犯

——最高权力与思想垄断结合为什么容易制造巨大灾难

费良勇

人类政治史反复出现一种极其危险的现象:一个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不满足于做国家领导人,还要成为人民的精神导师;不满足于决定国家怎样治理,还要决定人民应该怎样思想;不满足于要求人民服从政府和法律,还要求人民相信他的理论、接受他的价值判断、学习他的思想,并把对他的政治服从进一步变成思想服从和精神服从。

斯大林如此,希特勒如此,毛泽东更是如此。他们的意识形态当然存在巨大差异。斯大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名义统治苏联,希特勒以民族社会主义、种族主义和德国民族复兴的名义统治德国,毛泽东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阶级斗争和不断革命的理论统治中国。因此,把三人的思想简单说成完全相同,显然是不准确的。但是,从权力结构来看,他们却存在一个值得高度警惕的共同特征:他们既成为最高政治领袖,又被塑造成最高思想权威。

这两个角色一旦集中到同一个人身上,政治便可能发生一种危险的质变。普通专制要求人民服从统治者,极权主义却进一步要求人民相信统治者;普通专制主要控制人的行为,极权主义则企图控制人的思想。普通独裁者说:“你必须服从我。”兼任“导师”的极权领袖却进一步要求:“你不仅必须服从我,而且必须相信我是正确的;不仅必须按照我的命令行动,而且必须按照我的思想思考。”

这时,政治统治便越过公共行为的边界,开始侵入人的精神世界。这正是“领袖+导师”为什么比单纯的政治独裁更加危险。

 

一、领袖为什么不能同时垄断真理

现代政治文明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政治家可以拥有依法获得的权力,却不能垄断真理。总统、总理、议员和部长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政治理念,但是这些理念必须接受公众讨论、媒体批评、学术检验和选民选择。一个政治家当然可以说“我认为这是正确的”,却没有权力宣布“全国人民必须认为这是正确的”。

原因在于,权力和思想本来属于两个不同领域。政治权力解决的是谁在一定期限和法律范围内拥有作出公共决定的权限;思想所涉及的则是什么是真、什么是善、什么是正义,以及每一个人如何认识世界和理解人生。国家可以通过合法制定的法律规范人的公共行为,却不能规定每一个人的内心信念。思想的本质是自由,一个人可以努力说服另一个人,却不能依靠国家机器强迫另一个人相信自己。

因此,一个国家领导人当然可以同时是一位思想家,但他不能因为自己掌握国家机器,便把自己的思想变成全体国民必须学习、必须赞扬、必须接受并且不得公开反对的思想。一旦如此,思想传播就不再主要依靠思想之间的自由竞争,而开始依靠政治权力。领袖也就不再满足于做国家的管理者,而开始把自己变成真理的裁判者。

这是极权主义迈出的决定性一步。

 

二、从政治服从到精神服从

政治服从和思想服从之间存在根本区别。一个公民即使不同意政府的税收政策,也必须依法纳税;即使不赞成某项交通法规,在法律有效期间也应当遵守。这属于现代社会必要的法律服从。但是,没有任何现代文明原则要求一个公民必须在内心相信总统的哲学、总理的经济理论或者执政党的历史观。

极权主义打破的恰恰是这条边界。它不满足于“你必须按照法律行动”,而不断向“你必须按照我的方式思想”推进。

斯大林时期形成了高度发展的个人崇拜。领袖形象被不断神圣化,而政治清洗、秘密警察、古拉格体系以及对社会思想空间的压制又与这种政治结构结合在一起。1956年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秘密报告中公开批判斯大林个人崇拜,本身就说明领袖个人被赋予超越正常制度的政治和思想地位已经成为苏联政治无法回避的问题。

希特勒则把这种政治人格崇拜发展成另一种形态。纳粹宣传有意识地塑造“元首崇拜”,通过广播、电影、报纸、政治集会和公共仪式,把希特勒塑造成德国民族的化身、父亲和拯救者。美国大屠杀纪念馆的资料显示,纳粹教育又把这种思想灌输延伸到儿童和青少年,通过学校、希特勒青年团和德国少女联盟塑造服从国家、忠诚元首、接受种族主义和反犹主义的一代人。

于是,国家不再只是要求成年人服从政治权力,而开始与家庭、学校、宗教和社会争夺孩子的头脑。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意义上的政治统治。

 

三、宣传为什么可能成为暴力的前奏?

思想控制最危险的地方,并不只是让人民崇拜领袖。它还可能改变人们判断善恶的标准。一个普通人本来不会无缘无故杀害自己的邻居,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长期告诉他某一类人不是与自己平等的人,而是“敌人”、“害虫”、“寄生虫”、“民族败类”或者“阶级敌人”,那么迫害这些人的心理障碍就可能不断降低。

纳粹德国提供了最惨痛的历史案例。纳粹的学校教育和宣传体系不断传播种族主义和反犹主义,并把忠于希特勒与忠于德国联系起来。思想灌输由此不只是个人崇拜的工具,也成为制造敌人、合理化歧视乃至动员暴力的重要条件。

这说明,暴君制造大规模暴力,并不需要亲手实施每一次暴力。他首先可以制造一种思想环境:一部分人被神圣化,另一部分人被妖魔化;忠诚被定义为最高美德,怀疑被定义为政治罪恶;服从领袖成为正确,反对领袖成为邪恶。当这种思想环境与国家机器结合起来以后,普通人就可能开始替领袖实施暴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极权导师不仅可能成为命令的发布者,也可能成为精神上的教唆者。这里所说的“教唆犯”,首先是政治伦理意义上的概念,并不意味着所有政治宣传都自动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罪。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必须依据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和适用法律加以证明。但是,从政治机制来看,一个领袖如果长期制造敌人、煽动仇恨并鼓励社会攻击某些群体,就可能把个人的恶意转化为千百万人的行动。

暴君不需要亲手打每一个人。他只需要不断告诉群众:“这些人是敌人。”剩下的暴力,就可能由追随者和国家机器完成。

四、毛泽东把领袖+导师发展到了极端

毛泽东时代尤其值得研究,因为毛不仅成为中共最高领袖,而且被塑造成思想、理论和政治真理的最高来源。毛泽东思想通过党组织、学校、媒体、政治运动和群众组织全面进入社会生活。有关毛崇拜的研究表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个人崇拜发展到了高度仪式化程度,“伟大导师、伟大领袖、伟大统帅、伟大舵手”等称谓成为这种政治人格化的典型表现。

由此产生了一种极其危险的政治关系:毛既决定谁是敌人,又提供判断敌人的思想标准;既发动政治运动,又为政治运动提供理论解释;既成为权力的最高来源,又成为正确与错误的最高裁判者。当一个人同时拥有这两种权力时,反对他的政策就可能被解释为反对他的思想,反对他的思想又可能进一步被解释成反党、反革命或者阶级立场错误。政策分歧和思想分歧于是都可能被转化成敌我矛盾。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亿万人学习毛著、背诵毛主席语录、公开向毛表达政治忠诚等现象,正是“领袖+导师”结构走向极端的重要表现。人的内心世界也被纳入政治忠诚体系:不仅不能反对,还要表示相信;不仅要表示相信,还必须公开证明自己相信。

这已经不仅是政治服从,而是一种精神占领。

 

五、为什么我称这种行为为精神强奸

“精神强奸”不是现行国际法或者刑法中的正式罪名。本文使用这一概念,首先是一种政治伦理意义上的比喻。

强奸最重要的伦理特征之一,是违背一个人的自主意志,强行侵犯本应属于个人自主决定的领域。而思想、信仰、价值判断和良知,同样属于每个人最私人、最不可被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的精神领域。

一个政治家发表一本书没有问题,一个思想家建立一种理论没有问题,一个领导人希望别人赞同自己的思想同样没有问题。问题发生在他把国家机器放到自己的思想后面的时候。当学校必须教授他的思想,媒体必须宣传他的思想,干部必须学习他的思想,学生必须考试他的思想,而公开反对这种思想又可能付出政治、教育、职业、自由甚至生命代价时,这种思想便不再只依靠自身的说服力传播,而开始依靠权力传播。

思想与权力的关系于是发生质变。原来是:“请你相信我。”后来变成:“你必须学习我。”再进一步则可能变成:“你必须证明你接受我规定的思想。”

这就是本文所谓的“精神强奸”。它侵犯的不是人的身体,而是人的思想自主权和精神主权。

国际人权法事实上已经承认这一领域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进一步指出,思想和良心自由本身不允许受到限制,个人也不能被强迫披露自己的思想或者信仰。

因此,“精神强奸”虽然不是现行法律术语,但它试图描述的核心问题——国家权力不得强行占领人的内心世界——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权法基础的命题。

 

六、习近平时代:领袖+导师结构重新强化

讨论这个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历史。习近平掌握中共中央、国家和军队最高领导职位的同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也已经成为中共党章规定的指导思想,并通过国家教育体系进入学校课程、教材和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2021年,国家教材委员会发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指南》,要求这一思想贯通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不仅提出“进教材、进课堂”,而且明确提出“进学生头脑”,并要求有关课程教材“应进必进、应落尽落”。

“进教材”和“进课堂”还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教育制度对课程内容的安排,但是“进头脑”这个政治目标尤其值得现代政治文明警惕。人的头脑最终接受什么思想,本应由个人经过阅读、比较、怀疑、讨论和独立思考以后自行决定。教育可以介绍一种思想,教师可以解释一种理论,学校也可以要求学生理解某种政治思想的内容,但是国家不应当把让某一种政治思想“进入头脑”本身作为教育目标。

教育真正应该教给学生的,是怎样独立思想,而不是规定学生最终必须思想什么。

更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思想的制度化已经深入中国的重要大学和研究机构。清华大学官方资料明确说明,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是“经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十家相关研究院(中心)之一,并“受中宣部直接领导”;北京大学官方资料则显示,其习近平思想研究院设有专门研究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并设有多个习近平思想研究中心。

大学当然可以研究习近平,也完全可以研究毛泽东、斯大林、希特勒、马克思、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或者任何政治思想。真正的问题不是“能不能研究习近平”,而是研究对象本人仍然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他的思想同时又被国家规定为应当学习、宣传和贯彻的指导思想,而党政机构又直接参与组织这种研究和传播。

这就使普通的学术研究与国家权力推动的思想工程之间产生了根本区别。自由的大学研究习近平,应当既可以赞扬,也可以批判;既可以论证某一观点正确,也可以证明某一观点错误。大学的职责本来应该包括检验权力提出的思想,而不是承担证明最高权力思想正确的政治任务。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公共财政也被投入这一体系。中国教育部2018年出台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这类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并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其使用方向包括面向全国高校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活动。2026年教育部的相关科研项目仍然专门设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程研究项目并提供财政资助。

因此,这已经不仅是个人崇拜的语言问题,而且涉及一个公共财政伦理问题:纳税人的钱和国家公共教育资源,究竟应该用来培养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公民,还是用来帮助一个仍然掌握最高权力的领袖建立和传播自己的思想体系?

当党中央批准建立相关研究院,中宣部直接领导其中的研究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推动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中央财政又为相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研究提供资源时,这种现象显然不能简单解释为大学完全自主形成的普通学术兴趣。现有公开资料并不能证明习近平本人逐一命令每所大学建立研究院,更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虚构具体的威胁过程;但是,官方文件已经足以证明,这是一项由党政权力推动、由教育制度执行、并得到公共资源支持的制度工程。

这正是本文所谓“精神强奸”的制度性表征之一:掌权者不满足于要求人民在政治上服从,还试图借助学校、教材、课程、研究机构、科研项目和公共资源进入下一代人的精神世界。

一个真正具有生命力的思想,应当能够依靠自身接受竞争、质疑和反驳。如果一种思想需要庞大的国家机器不断研究、阐释、宣传和灌输,那么思想与权力之间原本应当保持的距离便消失了。公共资源也可能由服务社会的工具异化为树立最高领袖个人淫威的工具。

最荒诞之处正在这里:人民不仅要承受不受有效制约的最高权力,还要通过公共财政为宣传最高掌权者的思想提供资源。纳税人出钱,大学出人,国家机器出力,共同为最高统治者制造思想上的崇高地位,最后让专制寡头对人民实施精神控制。

大学本应研究和批判权力的思想,而不应由权力组织大学研究、阐释和传播自己的思想。

国家可以依法管理公共事务,但任何领袖都没有权力占领人民的头脑。

七、从精神控制到国家暴力

思想灌输本身当然不能自动等同于反人类罪。这一点必须严格区分。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反人类罪具有严格的法律构成条件,包括谋杀、灭绝、奴役、驱逐或强行迁移人口、监禁、酷刑、迫害等规定行为,并要求相关行为构成针对平民人口的广泛或系统性攻击的一部分。因此,“宣传某种思想”、“建立个人崇拜”或者“进行思想教育”本身,并不会自动成为反人类罪。

但是,历史真正值得警惕的地方在于,当思想垄断与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结合以后,它可以为大规模迫害制造理由、制造敌人并制造执行者。希特勒主义把犹太人塑造成民族敌人;斯大林主义不断制造“人民敌人”;毛泽东则通过不断强化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制造新的政治敌人。这些政权的意识形态和历史条件并不相同,却显示出一个共同的危险机制:

领袖定义真理,真理定义敌人,国家机器迫害敌人。

一旦这三个环节连成一体,“导师”就不再只是一个写书和讲话的人。他规定的思想可以影响谁应当被信任、谁应当被排斥、谁应当被改造乃至谁应当成为国家机器打击的对象。

思想于是可能成为暴力的前奏。

八、领袖+导师为什么特别容易制造灾难?

现在可以回到本文最初的公式。

如果“领袖”只是依法获得有限权力的人,“导师”只是依靠思想说服力影响别人的思想家,那么两个角色即使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也未必产生灾难。真正危险的是另一种结合:

不受有效约束的最高领袖+不容公开挑战的最高导师。

前者控制国家机器和人的公共行为,后者试图控制人的思想和价值判断。两者结合以后,统治者便获得了一种几乎没有边界的权力。他说什么是真理,宣传机器就宣传什么是真理;他说谁是敌人,政治机器就寻找谁是敌人;他说必须发动运动,整个组织体系就可以投入运动;他说自己的思想必须进入学校,从教材、课堂到大学研究机构就可能形成一整套传播体系。

于是,党、国家、学校、媒体、军队、宣传和教育机构,都可能成为同一个人思想和权力的放大器。

一个普通人的偏执,能够伤害的人毕竟有限。一个掌握最高国家权力的人的偏执,却可能伤害整个国家。而一个既掌握最高权力、又被塑造成最高思想导师的人,还能够为自己的偏执提供理论和道德包装。他不仅可以作恶,还可以告诉人民:这不是恶,而是革命;不是迫害,而是斗争;不是奴役,而是改造;不是侵略,而是历史使命。

这才是“领袖+导师”最危险的地方。

九、从精神强奸、政治教唆到反人类罪

因此,本文题目中的三个概念并不是简单的法律等号,而是三个需要严格区分、同时又可能存在历史联系的层次。

“精神强奸”描述的是国家权力对人的思想自主权和精神主权的侵犯,是本文提出的政治伦理概念;“政治教唆”描述的是领袖利用宣传、思想灌输、仇恨和敌我划分,把个人意志转化为追随者和国家机器行动的政治机制;“反人类罪”则属于严格的国际刑法范畴,只有当规定的犯罪行为达到针对平民人口的广泛或系统性攻击等法律构成条件时,才能依法成立。

三者不能混为一谈,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它们之间也并非毫无联系。极权政治经常首先压缩独立思想的空间,然后制造不可挑战的政治真理;再以这种真理定义敌人,最终动员群众和国家机器迫害被定义为敌人的人。

因此,一个文明社会不应当等到万人坑、集中营、劳改营和大规模政治迫害已经出现以后,才开始讨论极权主义的危险。文明的防线应该建立得更早。

在权力第一次企图宣布自己拥有人民头脑的时候,警报就应该响起。

十、国际社会应当研究确立反精神强奸的人权规范

人类文明经过长期斗争,已经逐步确认人的生命、身体、人格、信仰、思想和言论属于基本权利。现有国际人权法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更明确指出,思想和良心自由具有根本性质,思想本身不能受到国家任意限制。

但是,二十世纪极权主义以及今天仍然存在的极权统治提出了一个值得国际人权法继续研究的问题:如果一个掌握最高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利用国家机器系统地侵入人民的精神世界,通过教育、宣传、信息垄断、政治压力和资源控制等方式,迫使人民学习、接受、赞美和传播由统治者规定的思想,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在人权法上更加准确地定义?

这种伤害不能因为没有在身体上留下伤口,就被认为无足轻重。人的头脑属于自己,人的良心属于自己,一个人相信什么、不相信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最终应当属于这个人自己的精神主权。如果身体自主权值得人类文明保护,那么思想自主权和精神完整同样值得保护。

正因为如此,本文提出“精神强奸”这个概念。必须再次说明,“精神强奸罪”目前并不是国际刑法中的正式罪名,“精神强奸犯”也不是现行国际法已经确立的犯罪人类别。提出这个概念,不是要冒充已经存在的法律,而是希望提出一个值得国际社会认真研究的问题。

我呼吁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法院、人权组织以及国际法、政治学、心理学、教育学和极权主义研究机构,共同研究极权统治对人的思想自主和精神完整造成的系统性侵犯,并讨论现有国际人权法是否已经能够对此提供充分保护。

如果现有关于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人格尊严、精神完整以及禁止强迫的法律规范已经足以处理这一问题,就应当进一步明确它们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标准;如果现有国际法仍然存在明显空白,则可以研究建立新的国际人权规范。至于未来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形成独立的法律概念,甚至在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和严格构成条件时建立相应的国际犯罪,应当由国际法学者和国际人权机构进行严肃研究。

正式的法律名称也未必一定叫“精神强奸罪”。它可以被称为“强制思想控制罪”“严重侵犯精神自主权罪”“系统性精神奴役罪”,或者由国际法专家经过研究以后确定更加准确的名称。名称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确立一条不可逾越的现代文明原则:

任何国家、任何政党、任何领袖,都没有权力占领人的头脑。

与此同时,在民间政治批评和公共语言中,我主张保留“精神强奸”和“精神强奸犯”这样的通俗称谓。它不是法院判决,而是一种明确的政治伦理谴责。

极权主义总是喜欢把独裁者神圣化,把一个普通的人塑造成“伟大领袖”“伟大导师”“伟大统帅”“伟大舵手”,甚至塑造成永远正确、洞察一切、具有教育人民资格的精神导师。反抗这种个人崇拜的一种方式,就是拒绝接受独裁者为自己制造的神圣语言。不仅要在制度上限制他,也要在语言上还原他;不仅要揭露他的权力,也要打破他的神话。

因此,把利用国家机器强迫人民接受自己思想的独裁者称为“精神强奸犯”,就是有意识地对独裁者进行去神圣化、庸俗化、贬义化和嘲笑化。他不是人民的精神导师,也没有资格成为人民的精神导师。他只是一个掌握巨大政治权力以后,试图强行侵入别人精神世界的罪犯。

但是,民间政治称谓与正式法律概念必须保持清楚的界线。法庭必须依据法律和证据确定犯罪;学术研究必须准确界定概念;而公民社会同样没有义务采用独裁者为自己制造的尊称,也没有义务使用毫无道德判断的语言描述精神压迫。

建立反“精神强奸”的国际规范,不仅是为了评价过去的希特勒、斯大林和毛泽东,也不仅是为了评价今天仍然存在的独裁统治,更重要的是为了警告妄图成为独裁者的野心家:

你可以提出自己的思想,但你不能利用国家机器强迫人民接受你的思想;你可以依法行使受到限制的政治权力,但你无权成为人民思想的主人。

人的身体不可强奸,人的思想同样不可强暴。保护身体自主已经成为现代人权文明的重要原则,保护精神自主也应当成为未来人权文明更加明确的一条底线。

人的头脑属于自己,而不属于国家;人的思想属于自己,而不属于政党;人的灵魂属于自己,更不属于任何领袖。

结语:国家需要领导人,不需要思想皇帝

国家需要领导人,但不需要思想皇帝。斯大林、希特勒和毛泽东留下的共同历史教训之一,就是当不受有效约束的最高政治权力与不容挑战的最高思想权威集中于同一个人手中时,政治统治就可能从控制人的行为进一步发展为控制人的思想,而思想垄断又可能为政治迫害和国家暴力提供理论依据和精神动员。

习近平时代出现的个人权力集中、个人思想进入党章和国家教育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以及由党政机构批准、领导和公共资源支持的习近平思想研究体系,因此尤其值得从现代政治文明和思想自由的角度加以审视。

本文所谓“领袖+导师=精神强奸犯+教唆犯+反人类犯”,不是一个可以跳过证据和法律程序的刑法等式,而是一条历史警告:当不受约束的最高权力与不容挑战的最高真理集中于同一个人手中时,精神奴役、政治教唆和大规模国家暴力之间的距离就可能变得异常短。

现代政治文明必须建立相反的原则:权力必须受到制度约束,思想必须保持自由竞争,任何领袖都不得成为人民思想的主人。

国家可以管理公共事务,但不能占领人民的头脑。

2026年8月18写于纽伦堡

 

主要参考文献

  1.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General Comment No. 22: Article 18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or Religion), 1993。该一般性意见强调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根本性质以及其不受任意限制的原则。
  2.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998,尤其参见第7条关于反人类罪的规定;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Elements of Crimes
  3.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Assessment of Human Rights Concerns in the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1 August 2022。
  4. 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Making a Leader”,关于纳粹宣传与希特勒“元首崇拜”的形成。
  5. 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Indoctrinating Youth”,关于纳粹学校教育、希特勒青年团以及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意识形态灌输。
  6. Leese, Daniel, Mao Cult: Rhetoric and Ritual in China’s Cultural Revolu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该书系统研究文化大革命时期毛泽东个人崇拜的政治语言、仪式和群众动员。
  7. Bridgham, Philip, “Mao’s ‘Cultural Revolution’: Origin and Development”, The China Quarterly, No. 2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材委员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指南》,2021年。文件明确提出推动习近平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并要求课程教材“应进必进、应落尽落”。
  9. 清华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院简介》。清华官方资料说明该研究院经中共中央批准设立,并受中宣部直接领导。
  10. 北京大学:《2022年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教学科研岗位招聘启事》。资料显示该院为经党中央批准的研究机构,设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学科并招收博士研究生。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该文件规定相关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其用途包括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2026年高校思政课教师研究专项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6年。文件专门设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程研究项目并规定相应资助。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2020年。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6年部门预算》,其中继续提出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体系化、学理化和学科化研究阐释,并推动相关教学内容进入高校课程。